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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廠滿5年設籍機車不論有無上路使用事實,皆需參加排氣定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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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於中華民國設籍且出廠滿五年以上之機車,應每年於行車執照原發照月份前後一個月內,至機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一次。 (二)未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三)經定期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之車輛,未於檢驗日起一個月內修復並複驗,或於期限屆滿後之複驗不合格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四)逾應檢驗日起六個月仍未實施定期檢驗、未依規定申請複驗或複驗仍不合格者,經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經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再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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