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級大小 大 中 小 | |
(1)定檢法規:
公告事項: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應實施檢驗對象: (一)於中華民國設籍且為出廠滿八年以上之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 (二)於中華民國設籍,由各級主管機關檢驗(含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 二、檢驗頻率: (一)前項第一款檢驗對象應每二年於出廠年數為偶數時,實施排放空氣 (二)前項第二款檢驗對象,應於修復複驗合格或完成改善之次年起,連 (三)同時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檢驗對象,應依前款規定辦理;完成 三、檢驗地點:檢驗對象應至各級主管機關委託認可之汽車排放空氣污染 四、檢驗期限:檢驗對象應於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當年,依行車
(2)汽油汽車排氣檢驗新制簡報
(3)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112.6.30修正條文)
(4)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及處理辦法(112.6.30修正條文)
|
|
| 》相關檔案下載: | |
| 資料更新時間:2024/7/29 ▲TOP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