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局110年4月6日公告之「110年雲林縣機車汰舊換新補助計畫」第八點規定內容如下:
第八點 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執行機關廢止或撤銷其補助,若已核發補助款時並向申請者追繳其補助款,已申報之所得税亦不予更正,必要時得依相關法令追究法律責任:
(一)以詐欺、提供不實資料、偽造所檢附之文件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補助款。
(二)個人自購二輪車或更換鋰電池之日起,一年內將車籍或戶籍遷出本縣或過戶予他人。
(三)獨資、合夥或法人自購二輪車日起,二年內將車籍或其他登記遷出本縣或過戶予他人或其他單位。
申請人因死亡、結婚、購車後因經濟困難新列為中低、低收入戶者或過戶予三親等內親屬情事而需將二輪車過戶、車籍或戶籍遷出本縣者,申請人或繼承人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執行機關核備後,方不適用前項規定。
本點有關申請者申請補助後之車籍異動配合事項,由執行機關將此車輛自監理系統中設定車輛禁止異動,禁動期間若有轉讓(過戶)行為或遷出本縣之行為,則依規定辦理。
請申請人與代辦業者務必於申請補助前詳閱完整計畫規定並遵守,以免屆時因違反規定遭環保局追繳補助款(目前已持續追繳之前年度多件違規案件中)。補助申請文件”切結書”(如下圖)亦有相關提醒並由申請人進行簽章,後續如有違規,申請人自不得以”不清楚規定”等為由要求免追繳。
請申請人與代辦業者遵守:
(1)先自行詳閱補助計畫完整條文內容後再提出申請
(2)申請前需自行至網站分別查詢是否符合”環保署”或”縣政府”補助資格,並依實際補助資格填寫正確申請補助金額
(3)相關文件需申請人簽章部分請申請人親自為之或本人同意後自行委託代辦業者蓋章
(4)申請表上申請人聯絡資訊(地址、電話)請務必填寫可以聯絡到申請人的正確資料,以維護本身權益
(5)依照規定補件僅有一次機會,若有通知補件,請務必依照規定時限內完成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則駁回申請。通知補件若有涉及資料修改等,於修改處須加蓋”申請人”印章,以示負責。
(6)申請後應遵守戶籍或車籍過戶、遷出本縣時限之規定,以免違規遭追繳補助款。
(7)補助計畫完整條文、補助資格查詢、申請表單、常見QA…等,請至環保局『機車定檢與污染管制資訊網』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