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刊登日期: | 2025/2/4 |
| 發文日期: | 2025/2/3 |
| 發文字號: | 府環空一字第1143600676B號 |
| 主旨: | 修正「雲林縣經濟部雲林離島式基礎產業園區、麥寮港及經濟部雲林產業園區空氣品質維護區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一日生效。 |
| 依據: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條第三項。 |
公告事項公告:
一、為提升空氣品質、維護縣民健康,特劃設雲林縣經濟部雲林離島式基礎產業園區、麥寮港及經濟部雲林產業園區等二處空氣品質維護區,管制區域如附圖一及附圖二。
二、管制對象:車輛、船舶及施工機具,自本公告生效日起,進出本縣空氣品質維護區之柴油車、燃油機車、施工機具及船舶,且不分車種類型及船舶噸位。
三、管制時段:自本公告生效日起全時段。
四、管制措施:
(一)雲林縣經濟部雲林離島式基礎產業園區、麥寮港
1、車輛: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所有柴油車、燃油機車及施工機具,禁止於管制時段進入管制區域內。但下列車輛不在此限:
(1)柴油車(大客車、大貨車、小貨車及小客車)出廠在五年以內,或出廠超過五年但已取得優級或合格之全國自主管理標章,且未逾有效期限者。
(2)燃油機車出廠未滿五年,或出廠滿五年自稽查日前已完成最近一次應定檢年度之機車排氣定期檢驗,且檢驗合格者。
(3)施工機具依環境部公告之「施工機具清潔排放自主管理標章規範」取得有效期限內之「施工機具清潔排放自主管理標章」。
(4)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同意之車輛。
2、船舶:自本公告生效日起,船舶管制範圍,依麥?港角點座標範圍內為管制區域,採行之管制措施:
(1)「使用岸電」:具岸電之船舶停泊於具岸電碼頭,時間超過二小時以上,且有用電需求時,應使用岸電,並關閉輔助引擎。
(2)「使用低污染燃料」:港勤船舶於公告之水域範圍內,使用超低硫燃油(硫含量 0.1% m/m)或其他低污染燃料如 LNG、甲醇等。
(二)經濟部雲林產業園區
1、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所有柴油車及燃油機車,禁止於管制時段進入管制區域內。但下列車輛不在此限:
(1)柴油車(大客車、大貨車、小貨車及小客車)出廠未滿五年,或出廠滿五年自稽查日前取得一年內排煙檢驗合格紀錄者。
(2)燃油機車出廠未滿五年,或出廠滿五年自稽查日前已完成最近一次應定檢年度之機車排氣定期檢驗,且檢驗合格者。
(3)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特種車。
(4)其他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同意之車輛。
五、違反本公告管制措施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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