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0條第3項規定,若機車未繼續使用,並完全符合下列狀況,車主可經過切結同意後,由監理機關協助完成報廢登記:
1、民國91年之前出廠。
2、民國97年8月1日後無使用道路違規,無投保車輛責任強制險及無參加環保排氣檢驗紀錄。
(2) 民眾欲報廢機車是否符合上述條件,可逕向管轄公路監理機關之車輛管理單位洽詢。(參考資訊:雲林監理站,電話05-5335892轉105,傳真05-5330150)
(3) 請民眾自行向監理站詢問車輛是否符合切結報廢條件,若符合可以臨櫃或電話傳真、郵寄等方式辦理該車切結報廢,立即可免追繳汽車燃料使用費。
(4) 若不服切結報廢條件亦可辦理一般報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