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機車出廠滿五年每年應接受排氣定期檢驗一次。
2.排氣定檢之檢驗期限為行車執照之原發照月份前一個月至次月間。
例如:原發照月份為3月之機車,檢驗期限自2月1日起至4月底止。
3.定期檢驗不合格之機車,應於一個月內修復並複驗合格。
請注意!!
112年起針對設籍斗六市、斗南鎮、虎尾鎮等三市鎮已停止寄發定檢通知明信片
113年起擴大全縣皆停止寄發定檢通知明信片
請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逕依規定期限主動完成機車排氣定檢即可
或是
於本網站進行應定檢機車簡訊通知登錄作業,本局會於該車應定檢月份首月發送簡訊提醒,還可參加112年度登錄與定檢抽獎活動,請踴躍上網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