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辦業者或民眾送件申請,請下載本局公告之最新申請表單為主(目前為:114_v1版),若非使用本縣認定表單,則以退、補件處理。
請注意:依114年補助計畫第五點規定「通知申請者依限補正,補正次數以1次為限,補正日數不得超過10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駁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