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補助計畫第九點規定,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執行機關廢止或撤銷其補助,若已核發補助款時並向申請者追繳其補助款,已申報之所得?亦不予更正,必要時得依相關法令追究法律責任:
(一)以詐欺、提供不實資料、偽造所檢附之文件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補助款。
(二)個人自購電動二輪車之日起,一年內將車籍遷出本縣或過戶予他人。(繼承除外)
(三)獨資、合夥或法人自購電動二輪車之日起,二年內將車籍或其他登記遷出本縣或過戶予他人或其他單位。
申請人因結婚及購車後因經濟困難新列為中低、低收入戶者而需將電動機車過戶、車籍遷出本縣者,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執行機關核備後,方不適用前項規定。
所以:因車禍想要把車賣掉這種狀況都不符合免追繳的除外條件,如果被查到還是會追繳補助款。所以建議是等到購車後滿一年後再過戶,請申請人務必詳閱補助計畫的完整規定,謝謝!!